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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细则(2025版)》政策解读

职称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河北省职称评审监管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市人社局修订完善了《张家口市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细则(2025版)》。

一、起草背景

2024年7月,人社部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12月,省人社厅印发《河北省职称评审监管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健全和完善职称评审全流程管理制度,营造我市良好人才发展环境,结合我市职称工作实际,对2024年6月我局印发的《张家口市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进行全面修订完善,起草了《张家口市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细则(2025版)》(以下简称《细则》)。

该《细则》突出政治标准,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等重大战略,在特定专业明确安全生产、大思政等重要量化标准。

二、政策依据

《细则》主要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河北省职称评审监管实施办法》起草,借鉴了省内外职称工作较为先进地区申报评审管理制度。

三、主要修订完善内容

《细则》共分为11章54条,与原试行版章节和条数相等,主要修订完善以下内容。

(一)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职称评审。

在原有对民营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可“一步到位”申报职称倾斜政策的基础上,支持民营企业参与职称评审,在“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明确要求“与企业相关的评委会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

(二)突出政治标准考察。

在“第三章 申报人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增加对申报人政治表现考察内容:“申报人政治表现作为申报评审职称的首要条件,每年在申报启动及评审实施两个环节,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申报人两次分别征求同级纪委监委意见;对民营企业、自由职业等申报人,两次考察个人征信遵纪守法等情况。”

(三)进一步规范申报人身份。

在“第三章 申报人基本条件 第十九条”增加如下内容:“民营企业申报人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在我市劳动关系所在地(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现用人单位注册的县区)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含考核认定),原则上需在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工作单位变动的,可含原单位;我市行政区划外地区派驻我市工作满一年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申报人,由属地人社部门严格核实劳动合同备案证明、近6个月工资银行流水等材料,经实地考察身份无误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逐级报市人社局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申报职称。”

增加社保要求的考虑:一是确保申报人与工作单位及地区的真实关联性。

社保缴纳记录是证明申报人在申报单位实际在职的重要依据,通过社保缴纳单位与申报单位的一致性,可有效防止“职称挂靠”等虚假申报行为,确保评审基于真实的工作经历和业绩。

二是推动地方人才引进与保留。

在本地缴纳社保,鼓励专业技术人才扎根我市,强化本地人才储备。

三是规范评审流程与材料审核。

社保作为核心材料之一,可帮助职称评委核实申报人的从业稳定性,避免因材料造假或跨地区多地申报导致的申报流程不畅。

(四)强化公示公开机制。

在“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七)主管单位审核”增加对各县区人社局、市直单位强化公示公开的要求:“对初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人员信息通过系统提交”。

(五)调整审核待定情形确定主体。

在“第五章 高级职称申报推荐 第二十三条 (五)审核待定情形确认”部分,对于高级职称审核待定人员材料,由《细则(试行)》中“提交市职改办办公会研究议定”调整为“接受省人社厅高级职称申报推荐督导组业务指导,市人社局与督导组共同研究确定审核初步人选”。

(六)制定更加科学的量化评分标准。

在“第六章 中级职称评审 第二十六条”关于中级职称评委会制定量化标准部分增加4项:

一是教育系列突出师德师风标准,将教师师德师风表现评价作为首要标准,对发挥大思政作用纳入评审量化评分标准。

二是工程系列突出安全生产能力评价,将申报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纳入评审量化评分标准

三是企业申报人员突出个人征信评价,将申报人诚信经营(征信)、遵纪守法表现纳入量化评分标准。

四是突出实绩和贡献评价,对为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地、本领域实绩特别突出的专技人才,给予倾斜支持,对取得标志性成果的,中级职称评审时优化评审程序,予以‘直通车’直接晋升。”

以上四项是落实上级职称政策,聚焦安全生产、师德师风等重点任务,推动职称评审“破四唯”“立新标”的有力举措。

(七)强化监督监管。

对“第九章 监督管理”进行全面修订完善,严格遵循人社部《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和省人社厅《河北省职称评审监管实施办法》依法监管、全面监管、问题导向、公正高效原则,覆盖职称评审全流程,结合我市实际,重点聚焦申报人、评审专家、用人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等主体的行为规范。

对申报人重点监管虚假承诺、材料造假、学术不端、违规操作等行为;对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重点监管泄露评审信息、履职不公、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对用人单位及评委会重点监管推荐程序、材料审核、公开公示、评审流程,确保申报程序合规。

(八)聚焦服务主导产业。

在京津冀地区职称互认的基础上,对“第十章 服务主导产业 第四十八条”增加“京津地区和我省其他地区专业技术人员,为我市主导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专家服务基层等重点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按照柔性引进人才对待,职称申报时给予倾斜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进一步吸引京津人才到我市创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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