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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职称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次水利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正高级工程师在水利改革发展中的领军作用,激励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不断进取,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主要适用于从事水利规划设计、技术开发、施工管理、运行管理、建设管理、行业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水利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水利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水利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申报人员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注重发挥传帮带作用。

第五条 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水利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取得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需转评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1年以上,且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水利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相加满5年。

(三)原取得非水利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第六条 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评聘结合等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人员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三)评聘结合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水利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应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要求。

第七条 在满足第四条、第六条基础上,取得下列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的,不受资历条件限制,经2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专家推荐,直接提交水利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一)被党中央、国务院采纳的水利工程专业相关政策建议、决策咨询等的第一完成人(须提供证明材料)。

(二)国家级科技奖项的主要获奖者,如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三)担任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

(四)在Nature或Science上发表论文1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国内单位为第一作者单位)。

第八条 在满足第四条、第六条(一)(三)款基础上,符合《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9〕31号)精神,在生产一线工程技术岗位从事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受资历条件限制,经2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专家推荐,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开展科技创新、推动技术进步、培养科技人才、提高水利工程专业技术水平中起骨干作用。

第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主持或主要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咨询、施工、质监、监理、建设管理和工程运行管理等工作经历;

(二)具有熟练运用本领域的专业知识、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先进技术,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关键性的复杂技术难题的能力;

(三)具有指导本专业高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重大任务,特别是水旱灾害防御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具有发挥技术专长、提供重要决策支持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下列工作业绩之一:

(一)主要参加1项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科研项目,项目结题通过验收;主持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项目结题通过验收。

(二)主持1项或主要参加3项以上省级的发展规划、综合规划、专项规划。

(三)主持1项大型、3项中型或主要参加3项大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质监、建设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

(四)主持1项以上大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全面技术工作,或列入省重点工程的技术改造、改建、扩建、除险加固、信息化工程等项目,取得明显成效,并通过鉴定验收。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成果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一)省级科学技术奖、国家级学(协)会科学技术奖的获奖者;市级科学技术奖、省级学(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者;国家级工程技术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或二等奖的主要获奖者;省级工程技术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获得者。

(二)主持或主要参加起草并正式公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以上;主持起草并正式公布实施的省级地方标准1项以上;主要参加起草并正式公布实施的省级地方标准3项以上。

(三)在生产科研实践中,主持或主要参加解决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持开发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3项以上,成效突出,且有推广证明,或纳入国家、部推广目录。

(四)获得水利工程方面的发明专利或国家工法3项以上;获得水利工程方面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登记等9项以上。(均为第一完成人)

(五)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论文被SCI、EI等收录1篇以上; 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均为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

第十三条 长期在基层单位从事水利工程专业工作或长期在野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解决实际技术难题或推广新技术的,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专业技术工作成果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工作成果等均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并且为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取得,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项目完成情况、获奖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应结合实际从事的水利工程岗位理解,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土木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工程力学、交通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信息化、地质工程、测绘技术与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等等。

(二)省级、市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政府、市政府设立的奖项。学(协)会科学技术奖是指在科技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由学会、协会设立的奖项,如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等。工程技术成果奖包括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咨询奖等,有关奖项必须是经各级政府部门设立或认定的奖项。“获奖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获奖证书中有名字的人员),“主要获奖者”是指排名前5位的获奖者。

(三)“主持”是指担任项目、课题、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参加”是指项目、课题、工程排名2~3 位者、专项(专业、专题)负责人,或项目、课题、工程的次级子项目、子课题、子工程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著作是指“著”、“编著”的水利行业相关技术成果,由专业出版社、大学出版社或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作品,不含“编”、“编写”的作品;译著应是行业需要、经原作者同意、出版社出版的作品。

(五)基层是指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不含县城)。长期在野外工作是指连续5年以上,在野外或施工一线从事地质、勘察、测量、施工、监理、水文观测等外业工作,且现在仍从事该项工作。

(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七)“年”均为周年。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明确处分的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有反映的;

(四)利用职权或利益关系等方式挂名、挂靠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0年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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