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条件、基础理论、技术知识、业绩成果等。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有很高的行业认可度,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具备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的能力,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技术转移全链条、专业化服务的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从事技术转移研究工作,具备很强的研究能力和行业影响力。具备主持完成技术转移领域省(部)级研究课题的能力,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技术转移领域国家级研究课题;或具备主持制定、修订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转移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规划、标准)等的能力;或具备作为主要著作者出版技术转移和技术市场类相关行业发展报告、专著、编著、教材等的能力。
(二)从事技术转移运营服务工作,具备很强的实践能力和行业影响力。具备作为负责人运营重大技术转移项目,成功实现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的转移能力,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备作为负责人为实现技术转移提供各类
专业化服务的能力,为促成技术交易、订立技术合同并落地实施做出重大贡献;或具备作为负责人整合各方资源的能力,为推动技术经纪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的专业化、品牌化,推动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做出重大贡献。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及省(部)级成果转移转化领域的决策咨询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1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负责人促成在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交易2项及以上,促成技术交易合同额不少于800万元,获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二)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1项,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研究课题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平台建设项目,并结项。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转移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的制定,并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撰写的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研究报告、专报、技术咨询报告得到省(部)级及以上领导的肯定性批示或决策部门采纳2项及以上。
(四)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技术转移转化领域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著(独立撰写20万字以上)1部及以上。
(五)以第一作者在行业内公认的高水平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六)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制定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地方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等1项及以上,经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高级工程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在技术转移领域有重大革新,其成果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或社会力量奖一等奖,或国家、省技术市场领域相关奖项一等奖(以奖励证书为准,前3名)以上。
(二)独立出版技术转移转化领域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不少于20万字),并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相关领域论文4篇以上。
(三)主持的在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的专题成果、政策建议等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采纳,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附职能部门相关文件或市级以上新闻媒体的报道)
(四)作为主要负责人促成在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交易1项及以上,每项促成技术交易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获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市(厅)、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委、办、局等。
(三)年度考核:对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四)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五)项目或课题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本条件中规定的项目或课题的分类,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并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六)主持人、主要负责人是指承担科研、科技成果推广或工程项目任务,从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全面管理到项目结束,在总结、评价、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组织指导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参加人是指在主持人的领导下参与项目全过程或某一重要部分工作,一般指前5名参加人。
(七)促成技术合同交易额:需要提供与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及过程文档,本人主持或参加的技术转移转化项目策划证明、单位证明,经认定登记过的技术交易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及到账金额证明等相关材料。
(八)对于未能体现个人排名的业绩成果,应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业绩及排名证明。
(九)国家科学技术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部)级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人民政府直接授予的奖励,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国家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直接授予的奖励;社会力量设奖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技术市场领域相关奖项包括国家、省技术市场协会颁发的金桥奖等奖项。
(十)在“四、业绩成果条件”中,同一事项若同时符合条件中几个条款,仅认可其满足最前面的一个条款,不累计。
(十一)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学术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包括编著。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收录的期刊。论文应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论文信息的检索,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