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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系列技术经纪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职称证

评审标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有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基本条件、基础理论、技术知识、业绩成果等。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能够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学习。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技术转移全链条、专业化服务的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年度考核合格次数累计达到同级任职要求的最低年限数量。

(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相对应的学历申报。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一)从事技术转移研究工作,具备一定研究能力。具备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技术转移领域省(部)级及以上研究课题的能力;或具备作为主要参加人制定、修订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转移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规划、标准)等的能力;或具备作为主要参加人出版技术转移和技术市场类相关行业发展报告、专著、编著、教材等的能力。

(二)从事技术转移运营服务工作,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具备作为主要负责人运营技术转移项目,成功将科学知识、技术成果、科技信息和科技能力等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能力,实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备作为

项目主要负责人提供技术转移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在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转移转化方案策划、转移转化咨询服务等方面具有较好专业水平,为项目成功落地做出积极贡献;或具备作为主要负责人提供技术转移的资源配置服务,实现技术转移资源的凝聚、整合与利用的能力,为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做出积极贡献。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一)作为主要负责人在行业内促成技术交易合同额300万元1项以上,或促成技术交易合同额100万元3项以上,或促成技术交易合同额累计300万元以上,并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二)主持1项或主要参加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研究课题或者技术转移转化相关平台建设项目。

(三)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国家、行业内,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市(厅)级技术转移转化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等相关政策、规范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四)作为主要作者(限前3名,独立撰写10万字以上)出版技术转移转化专业著作或译著。

(五)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或省(部)级学术研讨会议上交流(技术转移转化)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六)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在行业或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服务合同、投融资协议、研究报告、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等成果2项以上。

(七)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市(厅)级以上科技会展项目、技术成果对接活动等2次以上,并发布技术成果300项以上。

(八)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或参与县(市、区)级以上技术经纪人培训工作2批次以上。

(九)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或参与建立县(市、区)级以上中试孵化基地1个及以上。

(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自主研发的国家专利、软件著作权2项以上或自主编制修订关于技术转移的研究报告、工作方案等成功案例10项以上。

(十一)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负责人,5年以内组织过县(市、区)级以上技术交易对接活动并促成技术成果交易20项及以上。

(十二)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负责人,组建县(市、区)级以上技术经纪人才队伍(持证人员占比一半以上)1支以上。

五、破格条件

对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工程师,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符合现任职称规定年限要求,由2名以上具备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取得现任职称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可破格申报:

(一)在技术转移转化领域有重大创新,其成果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或省级二等奖,或社会力量奖二等奖,或国家、省技术市场领域相关奖项优秀奖(以奖励证书为准前3名)等及以上。

(二)独立出版完成技术转移转化领域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不少于10万字),并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相关领域论文4篇以上。

(三)主持完成技术转移转化领域的专题成果、政策建议等获得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采纳,取得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附职能部门相关文件或市级以上新闻媒体的报道)。

六、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市(厅)、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委、办、局等。

(三)年度考核:对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2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对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累计5年考核均合格以上掌握。

(四)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五)项目或课题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本条件中规定的项目或课题的分类,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并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六)主持人、主要负责人是指承担科研、科技成果推广或工程项目任务,从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全面管理到项目结束,在总结、评价、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组织指导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参加人是指在主持人的领导下参与项目全过程或某一重要部分工作,一般指前5名参加人。

(七)促成技术合同交易额:需要提供与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及过程文档,本人主持或参加的技术转移转化项目策划证明、单位证明,经认定登记过的技术交易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及到账金额证明等相关材料。

(八)对于未能体现个人排名的业绩成果,应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业绩及排名证明。

(九)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指县级(不含)以下从事技术经纪专业的人员。

(十)国家科学技术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部)级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人民政府直接授予的奖励,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国家部委和中央军委直接授予的奖励;社会力量设奖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技术市场领域相关奖项包括国家、省技术市场协会颁发的金桥奖等奖项。

(十一)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学术著作,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包括编著。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收录的期刊。论文应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论文信息的检索,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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