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企业人才申报职称,按照本通知已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限制。凡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人才,可以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申报评审;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可以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企业人才申报职称不再受户籍档案等渠道限制
本通知首先明确,企业人才职称申报要打破户籍限制,因此外地户籍人员不能仅因为户籍不在工作地就被排除在企业职称申报渠道之外。

河南企业职称申报
身份限制同样被打破,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不能再简单以原有身份差异作为申报渠道限制。
档案限制也被纳入放宽范围。也就是说,档案是否在劳动关系所在地,不应再成为本通知所述企业人才参加职称申报评审的渠道障碍。
所有制限制同样被明确打破,因此不能只把职称申报理解成国有企业人员才有的渠道,其他所有制企业人才同样属于本通知支持范围。
不过,打破这些限制并不等于申报职称完全没有条件。通知明确的基础之一,是企业人才应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人才主要在劳动关系所在地参加申报评审
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可以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因此判断申报地点时,核心依据是劳动关系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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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企业职称户籍限制
这项规定把劳动关系作为企业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的重要连接点,而不是单纯按照户籍所在地或者档案所在地确定。
对于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通知另行明确,可以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需要注意的是,本通知解决的是企业人才申报渠道和地点问题,并没有免除申报人应当满足的其他职称评价条件,因此不能把“打破户籍档案限制”理解成可以无条件取得职称。
文章来源:省政府办公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