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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基层工程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职称证

聊工信发【2021】119号

关于印发聊城市基层工程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经贸发展部、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部、度假区经发局,开发区、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度假区社保中心,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聊城市基层工程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26日

(此文公开发布)



聊城市基层工程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基层工程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综合素质好、技能适宜的基层工程技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山东省基层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指导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基层工程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基层工程技术系列职称共分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和正高级职称4个等级。

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职称名称为基层技术员,助理职称名称为基层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名称为基层工程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基层高级工程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基层正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全市各类基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责任意识强,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基层技术员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申报基层助理工程师职称,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具备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三)申报基层工程师职称,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中专学历,在基层一线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5年,并在助理工程师岗位,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四)申报基层高级工程师职称,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基层一线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5年,并在工程师岗位,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五)申报基层正高级工程师职称,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基层一线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5年,并在高级工程师岗位,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六)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获得工程类专业研究生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职称评审。

第六条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基层技术员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备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申报基层助理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的能力。

(三)申报基层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四)申报基层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五)申报基层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三章

评审重点

第七条基层职称评审对论文、科研成果不做硬性要求,将工作量、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及基层工作年限等作为推荐和评价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依据,工作总结、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等均可作为评审参考。

第八条在推荐及评审过程中,注重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奉献精神,以及在急难险重等重大任务中的现实表现。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九条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专业人才,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联合推荐,允许破格申报工程技术高级职称。

(一)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四条所列基本条件,且满足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二)一般应当取得现职称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

第十条破格申报条件

破格申报基层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可破格申报。

1、获市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市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两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至少一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2、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三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3000字,至少有一篇为核心期刊);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独立或作为主编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一部以上著作(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40000字)。

3、获得市级以上与从事专业相关的表彰。

4、作为完成人,编写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规范,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破格申报基层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可破格申报。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或市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的完成人;或者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或市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两项以上国家专利(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其中至少一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2.在专业性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三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3000字,至少有两篇为核心期刊);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独立或作为主编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一部以上著作(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80000字)。

3.获得省级以上与从事专业相关的表彰。

4.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规范,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资历年限计算截止到申报当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二)“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评选出的期刊。“期刊”主要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期刊。著作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均须有ISBN书号。

(三)“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3位。

(四)“省级”“市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第十三条取得现职称年限要求在5年以下的,每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十四条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取得职业资格年限可视为取得相应职称年限。

第十五条本条件由聊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条件自2021年9月2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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