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在沪单位,以及中央管理的在沪企业审计专业工作人员,可以在上海申报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但需要办理委托评审手续。通知明确,这类人员应凭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在上海参加高级审计师评审。
中央驻沪单位申报上海高级审计师要走委托评审路径
这项规定适用对象比较明确,一类是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在沪单位的审计专业工作人员,另一类是中央管理的在沪企业审计专业工作人员。判断自己是否适用时,应先确认所在单位是否属于上述中央驻沪单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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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级审计师职称委托评审函
符合这一单位范围的审计专业人员,可以在上海申报高级审计师评审,但需要委托评审函。也就是说,仅仅因为工作地点在上海,并不能自动套用这一中央驻沪单位申报路径,单位性质和委托手续都要符合要求。
委托评审函的出具主体也有明确要求。通知写的是“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因此并不是由申报人本人出具,也不是简单由所在单位内部任意部门开具。准备时应先确认上级主管单位及相应人事部门。
中央管理的在沪企业审计专业工作人员同样适用这一规定。只要属于通知明确的中央管理在沪企业范围,并取得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就可以按照规定在上海申报高级审计师评审。
这里容易混淆的是普通申报人的属地条件。普通申报人员需要结合在上海从事审计专业工作,以及上海户籍、有效上海市居住证或者近2年累计缴纳上海社会保险满12个月等情形进行判断;中央驻沪单位相关人员则有专门的委托评审规定,两类路径不应机械混用。
因此,中央驻沪单位人员准备申报时,应先确认本单位是否属于适用范围,再落实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这一手续。不要先直接套用普通申报人的户籍、居住证和社保条件判断自己是否可以申报。
实际办理时,可以先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核实上级主管单位及委托评审流程,再同步准备个人申报材料。委托评审函解决的是特定中央驻沪单位人员在上海参加评审的申报路径问题,具备委托函并不等于已经满足高级审计师评审的全部个人条件,其他申报要求仍需一并核对。
文章来源:上海市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关于开展2026年上海市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