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普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健全我省科普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体系,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科协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普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评价标准》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答:中办、国办《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53号)提出,“合理制定专职科普工作者职称评聘标准”“鼓励相关单位把科普工作成效作为职工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国家健全科普人员评价、激励机制,鼓励相关单位建立符合科普特点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制度,为科普人员提供有效激励”。省人社厅会同省科技厅、省科协根据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立足我省科普人员发展现实需求,借鉴其他省份经验做法,共同研究制定了《评价标准》。省人社厅作为职称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宏观政策制定指导和综合把关;省科协、省科技厅作为科普人才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业绩成果评审条件制定。

二、《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科普专业职称评价标准

科普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答:根据国家现行职称系列设置,将科普专业人员纳入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范围。《评价标准》总体参照《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包括四章(总则、申报条件、评审条件、附则)三十条,突出科普工作实践性、传播性、服务性特点,将科普成果的传播广度、公众影响力、社会服务实效等作为核心评价指标,推动建立以实绩为导向的多元评价体系。《评价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评价标准》适用范围与专业划分如何界定?

答:面向全省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者中专职从事科普管理、科普研究、科普创作、传播推广的科普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评价范围全覆盖。根据科普行业工作特点,将专业划分为“科普研究”“科普内容制作与推广”两个方向,对应学术研究和实践应用两个维度,前者侧重决策咨询、政策研究等理论成果,后者突出科普作品创作、科普活动策划等实践能力。

科普专业职称评审

黑龙江自然科学研究职称

四、《评价标准》有哪些导向?

答:《标准条件》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加强对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倡导科研诚信,坚守道德底线,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五、《评价标准》在评价条件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申报条件”方面,与《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规定的品德、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及年度考核等基本条件保持不变,对初级(研究实习员)、中级(助理研究员)的学历要求进行了适当放宽,允许大学专科学历申报。在“评审条件”方面,突出科普人员专业特色,对“科普研究”和“科普内容制作与推广”两个专业方向分别设置独立量化指标体系,两类方向业绩成果不可互通替代;科普研究方向侧重政策研究成果及代表性论著,科普内容制作与推广方向侧重展览规模、活动层级、作品数量及网络传播阅读量等可量化实操指标,须同时满足基础类条件和奖项与项目成果类条件。

科普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黑龙江科普职称

六、职称评审委员会设在什么部门?

答:省科协负责组建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普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省直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各市(地)可结合实际组建本地区科普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具体政策以正式文件为准。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普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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