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科学技术协会,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
为健全科普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体系,推进全省科普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现将科普专业人员纳入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范围,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为此,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普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6年8月6日
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普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科普专业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全省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者中专职从事科普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划分
科普研究、科普内容制作与推广。
第四条 资格名称
科普专业人员的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献身于科普事业的精神。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岗位工作,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 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研究实习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科普工作满1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科普工作满3年。
二、助理研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jpg)
科普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科普工作满2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科普工作满4年。
三、副研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科普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科普工作满5年。
四、研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科普工作满5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研究实习员
能够独立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具有基本的科普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具有一定的科普工作能力,积极为科普事业发展作出相应贡献。
第十条 助理研究员
(一)专业能力条件。具有一定的科普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了解国内外现代科普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了解与科普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较强的科普工作能力,积极为科普事业发展作出相应贡献;具有指导初级科普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根据从事专业方向,应至少同时具备下列基础类条件其中一项和奖项与项目成果类条件其中两项:
1.基础类条件
(1)从事科普研究工作,参与完成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影响的决策咨询报告、政策类文件(规划、方案等)、教材教案、策划方案、研究报告或项目报告等代表性成果1项,并被所在单位采纳且得到有效应用。
(2)从事科普内容制作与推广工作,参与创作科普教材教案、课程、文创等作品2个并被县(处)级以上单位采纳,或创作科普动漫、音视频、游戏、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科普剧等科普作品1个在县(市、区)以上主流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播出并形成网络传播且阅读量2万人次以上,或完成科普期刊、报纸专栏、网络专题组稿4期,或录制广播电视机构主办的科技广播、影视节目1次。
(3)从事科普内容制作与推广工作,参与策划实施科普展览1个,或研发在科普展览正式展出的科普展品1个,或独立完成科普讲解100场次以上。
(4)从事科普内容制作与推广工作,参与策划实施全省范围的科普活动、科技赛事1次,或市(地)范围的科普活动、科技赛事2次,或作为校外科技辅导员指导学生获得市(厅)级以上单位举办科技类相关比赛二等奖以上奖项1项,或县(处)级以上单位举办的二等奖以上奖项2项。
(5)从事科普内容制作与推广工作,参与开发并运营维护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普信息资源平台1个。
2.奖项与项目成果类条件
(1)获县(处)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以上2项。
(2)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普研究课题(项目)1项,或市(厅)级以上科普研究课题(项目)2项。

科普专业高级职称
(3)参与制定科普相关行业(地方)标准、规范、规程1项,并颁布实施。
(4)参与发明设计的科普作品取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项,并至少1项转化应用;或开发的科普软件作品取得软件著作权2项,并至少1项转化应用。
(5)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科普文章,或在县(处)级以上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单位(组织)举办的学术类会议上交流论文或科普文章。
第十一条 副研究员
(一)专业能力条件。具有系统、扎实的科普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掌握国内外现代科普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与科普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履职成效良好;具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中级及以下科普专业人员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根据从事专业方向,应至少同时具备下列基础类条件其中一项和奖项与项目成果类条件其中两项:
1.基础类条件
(1)从事科普研究工作,作为负责人(前5名),完成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较大影响的决策咨询报告、政策类文件(规划、方案等)、教材教案、策划方案、研究报告或项目报告等代表性成果2项,并被县(处)级业务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纳且在科普行业范围内实施。
(2)从事科普内容制作与推广工作,作为负责人(前5名),创作科普教材教案、课程、文创等作品3个并被市(厅)级以上单位采纳,或创作科普动漫、音视频、游戏、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科普剧等科普作品1个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播出并形成网络传播且阅读量5万人次以上,或编辑科学教育相关书籍1本且公开出版发行,或完成科普期刊、报纸专栏、网络专题组稿6期,或主讲(前5名)录制省级广播电视机构主办的科技广播、影视节目2次。
(3)从事科普内容制作与推广工作,作为负责人(前5名),策划实施大型科普展览1个或中型科普展览2个,或研发在科普展览正式展出的科普展品4个,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
(4)从事科普内容制作与推广工作,作为负责人(前5名),策划实施全省范围的科普活动、科技赛事2次,或市(地)范围的科普活动、科技赛事4次,或作为校外科技辅导员指导学生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举办科技类相关比赛二等奖以上奖项2项,或市(厅)级以上单位举办的二等奖以上奖项4项。
(5)从事科普内容制作与推广工作,作为负责人(前5名),开发并运营维护有较大影响力的科普信息资源平台1个。
2.奖项与项目成果类条件
(1)作为负责人(前5名),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以上2项。
(2)作为负责人(前5名),完成省(部)级以上科普研究课题(项目)1项,或市(厅)级以上科普研究课题(项目)2项。
(3)参与制定科普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规程1项,并颁布实施;或作为负责人(前5名),制定科普相关行业标准、规范、规程1项,或地方标准、规范、规程2项,并颁布实施。
(4)作为负责人(前3名),发明设计的科普作品取得发明专利1项并转化应用,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项并至少1项转化应用。
(5)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对科普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科普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或SCI(SSCI、EI)收录的论文不少于1篇;或公开出版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普相关专(译)著1部(从事科普研究工作人员,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并标注;从事科普内容制作与推广工作人员,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万字并标注)。
第十二条 研究员
(一)专业能力条件。具有全面、深厚的科普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及时研究跟踪本学科领域发展前沿和动态,精通与科普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是本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成绩突出,取得的研究或技术成果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具有指导和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科普专业人员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根据从事专业方向,应至少同时具备下列基础类条件其中一项和奖项与项目成果类条件其中两项:
1.基础类条件
(1)从事科普研究工作,作为负责人(前3名),完成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重要影响的决策咨询报告、政策类文件(规划、方案等)、教材教案、策划方案、研究报告或项目报告等代表性成果3项,并被市(厅)级业务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纳且在科普行业范围内实施。
(2)从事科普内容制作与推广工作,作为负责人(前3名),创作科普教材教案、课程、文创等作品5个并被市(厅)级以上单位采纳,或创作科普动漫、音视频、游戏、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科普剧等科普作品2个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播出并形成网络传播且单件阅读量5万人次以上,或编辑科学教育相关书籍1本且公开出版发行,或完成科普期刊、报纸专栏、网络专题组稿12期,或主讲(前5名)录制省级广播电视机构主办的科技广播、影视节目4次。
(3)从事科普内容制作与推广工作,作为负责人(前3名),策划实施大型科普展览2个或中型科普展览4个,或研发在科普展览正式展出的科普展品8个,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4)从事科普内容制作与推广工作,作为负责人(前3名),策划实施全省范围的科普活动、科技赛事4次,或市(地)范围的科普活动、科技赛事8次,或作为校外科技辅导员指导学生获得省(部)级单位举办的科技类相关比赛一等奖以上奖项4项,或市(厅)级单位举办的一等奖以上奖项8项。
(5)从事科普内容制作与推广工作,作为负责人(前3名),开发并运营维护有较大影响力的科普信息资源平台2个。
.jpg)
科普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
2.奖项与项目成果类条件
(1)作为负责人(前3名),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以上2项。
(2)作为负责人(前3名),完成省(部)级以上科普研究课题(项目)2项,或市(厅)级以上科普研究课题(项目)3项。
(3)作为负责人(前5名),制定科普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规程1项,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1项,或地方标准、规范、规程2项,并颁布实施。
(4)作为负责人(前3名),发明设计的科普作品取得发明专利2项并至少1项转化应用,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4项并至少2项转化应用。
(5)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对科普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科普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或SCI(SSCI、EI)收录的论文不少于1篇;或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科普专业专(译)著1部(从事科普研究工作人员,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并标注;从事科普内容制作与推广工作人员,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并标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涉及的任职资格和业绩成果均指从事科普领域相关专业,且业绩成果须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 省级主流媒体指省级报刊、广播电视台、官网等;市级主流媒体指各市(地)级报刊、广播电视台、官网等;其他主流媒体指科普专业媒体、大型新媒体平台等。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科普展览指有特定主题的,以弘扬科学精神、科学家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为主要目标,通过实物展品、图片、多媒体和场景景观等多种形式进行科普宣传、教育的展览。
大型科普展览:指展示面积达800(含)平方米以上,或展线达200(含)米以上的科普展览。
中型科普展览:指展示面积达500(含)平方米至800平方米,或展线达100(含)米至200米的科普展览。
小型科普展览:指展示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下,或展线100米以下的科普展览。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科普展品指以科学普及为目的,通过合适的技术手段立体直观、生动形象、通俗易懂地展现科学内容,经专门设计后制造或集成的科普展教实体设备。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科普活动指以报告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或其他形式举办的科普讲座、报告和活动等,组织相关专业专家组成智力团体,以科学技术为依据,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的智力服务。
第二十条 校外科技辅导员指在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基地)、妇女儿童中心、科普场馆等校外活动场所(机构)中从事青少年科技辅导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中科普信息资源平台包括科技馆、博物馆门户网站,科普网站或平台、应用程序,虚拟科技馆、数字化展览,以及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开通的、通过权威部门鉴定的权威科普账户或公众号等。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中表彰奖励指从事科普领域相关业务工作获得的表彰奖励,不包括一般工作奖项。个人获奖以奖状、证书和文件上的姓名排序为依据;集体获奖需提供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等。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中科普研究课题(项目)应提供立项批文(合同或项目任务书),并已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中公开发表是指在具有国际标准期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理论文章,出版以著作取得ISBN统一书号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中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科技部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
第二十六条 社会效益指具有媒体关注度(多家媒体及同一媒体多次的正面宣传报道)和公众参与量、示范推广效应和营造科学文化氛围的社会影响(须提供可参考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中地方标准指由省级标准化主管机构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在某一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标准;行业标准指全国范围内按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某一行业的标准,包括行业规程和规范。
第二十八条 优秀科普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普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