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新高地的工作安排,不断提升物联网行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支撑能力,建立健全符合物联网行业特点和人才职业发展需求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物联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畅通物联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物联网行业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物联网感知组网、物联网平台、物联网应用工程等领域研究、开发、设计、测试、维护和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物联网感知组网:主要包括物联网各类型智能传感器、嵌入式产品、智能终端(硬件)的设计、开发、测试、安装、调试与运维,物联网通信技术、方案设计、组网部署、网络运维、应用开发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物联网平台:主要包括物联网平台架构规划设计、开发测试、集成部署、运行维护、物联网平台算法、数据处理、模型训练优化、边缘智能、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物联网应用工程:主要包括物联网智能应用行业场景(涵盖生产、消费、社会治理领域)应用架构设计、产品开发测试、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物联网融合应用、数字孪生智能推演、行业解决方案设计、项目工程实施、安装、调试、集成应用运维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在全省工程系列职称中增设数字经济(物联网)专业,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违反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存在承诺不实、申报评审材料造假等情形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当年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达到相应学时要求。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初级职称:
(一)具备大学专科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六)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助理工程师应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独立完成本行业一般性技术工作或解决本行业相关专业一般性技术难题。
(二)参与物联网工程领域产品、技术的研究、开发、设计、测试、维护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三)参与本行业技术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
(四)参与撰写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等工作。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本行业科研项目、课题研究1项以上。
(二)参与完成物联网感知组网、物联网平台、物联网应用等相关新技术或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1项以上。
(三)参与完成本行业技术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1项以上。
(四)作为主要作者,在行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技术工作文章1篇以上;或撰写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等1篇以上。
第四章 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职称。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取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五)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厅)级以上相关技术奖项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奖或江苏省专利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 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物联网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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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程职称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物联网工程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物联网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独立承担本行业一般难度的研究设计任务或解决专业技术领域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难题。
(二)参与完成物联网工程领域产品、技术的研发项目。
(三)参与完成本行业技术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
(四)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
(五)能够独立撰写解决比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一)作为技术骨干,获得科学技术类相应奖项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1项以上,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三)参与完成物联网感知组网、物联网平台、物联网应用等相关新技术或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1项以上,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四)参与完成本行业新技术、新产品的技术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经济效应和社会效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2项以上本行业研究、开发、设计、测试、维护和技术服务中出现的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获得与专业相关的海外或国内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1项以上,标准已颁布实施。
(八)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较复杂的物联网工程专业技术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立项研究(论证)报告、实例材料1篇以上。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符合贯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1年申报: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类奖项一等奖1项以上(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奖或江苏省专利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 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物联网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
第十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物联网工程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能对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并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技术发展规划;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独立承担本行业复杂的研究设计任务或解决专业技术领域内复杂的技术难题。
(二)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研究课题。
(三)主持完成本行业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
(四)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
(五)能够独立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难题的技术文件或技术方案、研究报告、技术报告等。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其中前7项至少符合2项):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1项以上(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1项以上,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三)主持完成技术难度较高和复杂的物联网感知组网、物联网平台、物联网应用等相关新技术或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2项以上,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四)主持完成本行业新技术、新产品的技术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1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益。
(五)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解决2项以上本行业研究、开发、设计、测试、维护和技术服务中出现的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获得与专业相关的海外或国内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排名前3),并转化为生产使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1项以上,标准已颁布实施。
(八)作为主要作者或编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5 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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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数字经济职称
(九)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1篇以上,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十)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等2篇以上。
第六章 正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主持完成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或解决国家技术攻关项目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填补国内空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奖或江苏省专利金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4. 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从事物联网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
第十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全面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研项目或重大研究课题。
(二)作为主要起草人,主持完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三)主持完成解决本行业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先进技术成果的转化或推广应用。
(四)主持解决本行业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技术问题,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其中前8项至少符合2项):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相应奖项)1项以上(排名前5,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完成本行业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2项以上,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
(三)主持完成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物联网感知组网、物联网平台、物联网应用等相关新技术或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2项以上,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主持完成本行业新技术、新产品的技术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益。
(五)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解决3项以上本行业研究、开发、设计、测试、维护和技术服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1项以上工信部认定发布的示范项目或典型案例。
(七)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专业相关的海外或国内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转化为生产使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八)主持完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制定1项以上,标准已颁布实施。
(九)作为主要作者或编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10 万字)。
(十)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2篇以上,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应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淡化论文要求,具体实施细则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物联网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将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及基层工作年限等作为推荐和评价的重要参考,注重考察工作实绩,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科研能力、论文等要求。
第二十五条 畅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在物联网领域取得重大基础研究成果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按规定直接申报评审相应层级职称。
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人员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物联网工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和出站当年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出站博士后从事物联网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符合申报条件且业绩突出的,可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六条 因岗位变动需要跨系列(专业)转评职称的,转岗考核合格后可申报同级转评,转评满1年后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原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符合本专业的原业绩成果可适当参考。
第二十七条 为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首次申报职称评审可提前1年。
第二十八条 申报人存在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的;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的;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数字经济(物联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1.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下同)。
2. 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资格的,应提交相应证书。
3. 对照“第二条”适用范围,将申报评审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 对照“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将本人取得现职称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填入“申报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栏内。
5. 对照“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提交取得现职称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的记录。
6. 对照“学历、资历要求”,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职称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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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物联网职称
7. 对照“专业理论知识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 对照“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 对照“业绩、成果要求”,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书和佐证材料(包括获奖证书、图纸、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复印件。科研课题方面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科技项目合同、鉴定或验收证书。设计、研发、优化、试验、测试、运维、管理和应用等方面,应提交本人为主编制的主要技术管理资料及参与全过程中关键节点材料。对要求取得明显社会和经济效益的项目,需提供立项报告、建设单位、应用单位证明及反映全过程管理中关键节点材料,以及相应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著作、专业文章或实例材料等。
10. 项目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来源、立项或合同文件、实施周期、申报人承担角色、主要技术内容、完成情况、验收或交付情况、应用情况及单位审核意见等。效益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项目实施前后对比情况、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形成依据、数据来源、证明单位、联系人及证明时间等。经济效益可提供利税、节支、产值、销售收入、用户付费、成本降低等证明;社会效益可提供主管部门、应用单位、建设单位、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日期。申报人员不得提交涉密材料,撰写相关内容应按规定脱密处理。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 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广的。
2. 疑难:暂不明晰,难以确定。
3. 主持: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一般指该项目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主持项目、课题、任务的,应提供立项批文、合同书、任务书、任命文件、结项书、验收报告或其他正式证明材料;未结项且无阶段性成果证明的,一般不予认可。
4. 参与:指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参加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项目组成员,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所列名单中为主要参与人员,排序不限。
5. 主要完成人:指在项目、课题、成果、标准、产品、工程实施或技术攻关中承担主要技术工作并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相关排名以获奖证书、验收报告、标准文本、专利证书、项目文件或单位正式证明等为依据。
6. 主要起草人:指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制定过程中的负责人,或分项、子题的负责人。
7. 主要作者或编者:指撰写或编制本专业著作、教材、书籍等的具体组织者,对该作品的学术、技术问题起到把关作用。
8. 项目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组织管理、技术统筹或关键技术工作的人员,应提供项目合同、任务书、任命文件、验收报告、应用证明等相应原始证明材料。
9. 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技术路线、方案设计、核心技术攻关、系统集成、测试验证或技术质量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应提供合同、任务书、任命文件、验收报告、技术文件署名页或单位证明等相应原始证明材料。
10. 技术骨干:指在项目、课题、成果、标准、产品、工程实施或技术攻关中承担主要技术工作,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并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以技术成果、获奖记录或单位正式证明为依据。
11. 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12. 重点工程:一般指列入国家计划的工程为国家重点工程;列入省级计划的工程为省级重点工程。
13. 科学技术奖(及相应奖项):一般指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直接颁发或认可颁发的科学技术类奖项,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
14. 授权发明专利:指经二十国集团(G20)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实质审查合格后正式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15. 著作:指取得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针对某一专门研究题材的本专业著作。教材、手册、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16. 期刊:指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并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7. 高水平论文:指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核心)、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科技核心/统计源核心)、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或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产生重要影响、得到同行高度认可的文章。
18. 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须提供会议通知(邀请函)、会议议程(日程)等证明材料。
19. 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是指针对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进行详细深入分析研究的文字材料。
20. 学术会议(论坛):指以促进科学发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学术性话题为主题的会议(论坛),学术会议(论坛)的范围由省级物联网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结合本专业领域实际情况确定。
21. 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对取得现职称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情况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技术研发、系统集成、测试验证、工程管理等技术工作、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内容。
22. 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技术总结或项目报告。实例材料要求有个人观点、问题剖析、解决方案及实施效果。
23. 经济效益:指通过项目实施、成果转化、产品应用、技术服务、节能降耗、效率提升等形成的利税、节支、产值、销售收入、用户付费、成本降低等可佐证效益。涉及“一定经济效益”“较好经济效益”“显著经济效益”的,应提供项目合同、财务证明、审计报告、应用单位证明、用户使用证明或其他能够反映经济效益的佐证材料。
24. 社会效益:指通过项目实施、成果应用、技术推广等形成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提升公共服务、安全保障、节能降耗、产业带动、行业示范等效益。涉及“一定社会效益”“较好社会效益”“显著社会效益”的,应提供主管部门、应用单位、建设单位、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正式证明材料。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后续学历获得者,在校全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本专业工作年限。
5.资历计算方法:从现职称(含同级)批准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应提交相应专题证明材料。
7.本条件所指专业技术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8.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9.本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国外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和专利受让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10. 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技术、新产品须专业机构出具认定或鉴定证书。
四、技术报告、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求
1.基本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学术交流文章等。论文须为取得现职称后发表。
2.专业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的内容必须与本人申报的专业类别一致,且与本人取得现职称后主要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致。
3.内容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论文的内容须反映专业技术工作成果,要求理论联系实际,具有翔实的基础资料依据,能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中解决问题能力或工作创新能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申请、结题报告以及项目技术报告等不作为职称评审技术工作总结报送。
4.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等,需由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或书面推荐函,重点说明项目情况、个人所起作用、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法、实施过程、应用效果和评价意见,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文章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职称和职业资格管理处)《江苏省数字经济(物联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