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技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工程技术人员能力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程技术应用实践、工程技术转化运营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对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的人员,重点评价其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产品技术标准制定、学术科研方面的能力和业绩,以及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从事工程技术应用实践的人员,重点评价其在解决生产中实际问题、技术改革、技术应用、设备调试运维等方面的能力和业绩;对从事工程技术转化运营服务的人员,重点评价其在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和业绩,以及转移转化的效果效益。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主要包括机械工程、仪器仪表、设备工程、汽车工程、电力工程、节能工程、冶金工程、黄金工程、化工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食品工程、电子信息、人工智能、云计算、集成电路、工业设计等评审专业。
第四条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推行代表作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取得的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行业工法、专业论文、专著编著、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合同等,均可作为代表作。
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职称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专学历,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 12年,经考察合格。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且近 2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4.具备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且近 4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三)申报工程师职称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且近 2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且近 4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四)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且近 2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且近 5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五)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且近 5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六)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参加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获得与评审专业相关的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 1 年参加相应职称评审。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申报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5.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作为完成人,参与研制开发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价认可或登记推广,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较高水平。
(2)作为完成人,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数字化转型等重点项目、试点项目或者揭榜挂帅任务,经业内专家或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达到预期目标。
(3)作为完成人,承担重点科技成果或重点研发计划的技术转移转化或成果推广项目,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作为完成人,为解决本专业领域技术问题或技术难题,撰写的技术分析报告、研究报告、论证报告、课题或调研报告等,被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价认可或采纳应用。
(5)作为完成人,参与制(修)订本领域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行业工法、发展规划等,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6)参与组织实施或承办县级以上产学研对接、技术成果对接、项目路演等活动 2 次以上。
(7)作为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1 件以上。
(8)作为完成人,本领域业绩成果被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征集为工程技术类典型应用(案例)等,或在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工程技术类竞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名次。
(9)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近5 年内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有 2 年为“优秀”等次;或获得记功(记三等功)以上奖励。
(10)作为完成人,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1 篇以上。
(11)作为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教材。
(四)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实践能力,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重大工程项目,熟练将本专业理论知识、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先进技术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或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难题,在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4.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前 3 位完成人,研制开发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价认可或登记推广,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2)作为前 3 位完成人,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市级以上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数字化转型等重点项目、试点项目或者揭榜挂帅任务,经业内专家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达到预期目标。
(3)作为前 3 位完成人,承担市级以上重点科技成果或重点研发计划的技术转移转化或成果推广项目,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作为前 3 位完成人,为解决本专业领域重大技术问题或关键技术难题,撰写的技术分析报告、研究报告、论证报告、课题或调研报告等 2 篇以上,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价认可或采纳应用。
(5)作为前 3 位完成人,参与制(修)订本领域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行业工法、发展规划等,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6)作为专家,受邀为市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授课 6 次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组织实施或承办市级以上产学研对接、技术成果对接、项目路演等活动6 次以上。
(7)作为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 1 件,或作为前 3 位完成人获授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2 件,并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8)作为前 3 位完成人,本领域业绩成果被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征集为工程技术类典型应用(案例)等,或在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工程技术类竞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名次。
(9)因本领域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或近 5 年内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有8年为“优秀”等次;或获得记功(记三等功)以上奖励。
(10)作为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 SCI、EI 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1 篇以上;或作为前 3 位完成人,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2 篇以上。
(11)作为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教材。
(五)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实践能力,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在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前 3 位完成人,研制开发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被评定为省级以上单项冠军产品或首台(套)技术装备等“四首”产品,或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价认可或纳入推广名录,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作为前 3 位完成人,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省级以上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数字化转型等重点项目、试点项目或者揭榜挂帅任务,经业内专家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达到预期目标。县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申报的,可放宽至作为第一完成人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相关项目任务,经业内专家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达到预期目标。
(3)作为前 3 位完成人,承担省级以上重点科技成果或重点研发计划的技术转移转化或成果推广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作为前 3 位完成人,为解决本专业领域重大技术问题或关键技术难题,撰写的技术分析报告、研究报告、论证报告、课题或调研报告等 2 篇以上,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价认可或采纳应用。县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申报的,可放宽至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上述相关报告 2 篇以上,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价认可或采纳应用。
(5)作为前 3 位完成人,参与制(修)订本领域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行业工法、发展规划等,经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县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申报的,可放宽至作为第一完成人,主持制(修)订上述相关内容,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6)作为专家,受邀为省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授课 6 次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组织实施或承办省级以上产学研对接、技术成果对接、项目路演等活动6 次以上。
(7)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 1 件,或作为前 3 位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 2 件,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8)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作为前 3 位完成人,本领域业绩成果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征集为工程技术类典型应用(案例)等,或在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工程技术类竞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名次。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本领域业绩成果被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征集为工程技术类典型应用(案例)等,或在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工程技术类竞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以上名次。
(9)因本领域工作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
(10)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 SCI、EI 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11)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教材。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八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下一级职称并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且期间至少有 2 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经 2 名以上本领域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以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第九条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前 3 位完成人,研制开发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被评定为省级以上单项冠军产品或首台(套)技术装备等“四首”产品,或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价认可或纳入推广名录,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作为前 3 位完成人,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省级以上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数字化转型等重点项目、试点项目或者揭榜挂帅任务,经业内专家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达到预期目标;或作为第一完成人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相关项目任务,经业内专家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达到预期目标。
(3)作为前 3 位完成人,承担省级以上重点科技成果或重点研发计划的技术转移转化或成果推广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作为前 3 位完成人,为解决本专业领域重大技术问题或关键技术难题,撰写的技术分析报告、研究报告、论证报告、课题或调研报告等 2 篇以上,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价认可或采纳应用;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上述相关报告 2 篇以上,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价认可或采纳应用。
(5)作为前 3 位完成人,参与制(修)订本领域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行业工法、发展规划等,经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或作为第一完成人,主持制(修)订上述相关内容,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6)作为前 3 位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并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7)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作为前 3 位完成人,本领域业绩成果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征集为工程技术类典型应用(案例)等,或在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工程技术类竞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名次。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本领域业绩成果被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征集为工程技术类典型应用(案例)等,或在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工程技术类竞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以上名次。
(8)因本领域工作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
(9)作为前 3 位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 SCI、EI 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作为前 3 位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教材。
第十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前 3 位完成人,研制开发本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被评定为国家级单项冠军产品,或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评价认可或纳入推广名录,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作为前 3 位完成人,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国家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数字化转型等重点项目、试点项目或者揭榜挂帅任务,经业内专家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达到预期目标。
(3)作为前 3 位完成人,承担国家重点科技成果或重点研发计划的技术转移转化或成果推广项目,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作为前 3 位完成人,为解决本专业领域重大技术问题或关键技术难题,撰写的技术分析报告、研究报告、论证报告、课题或调研报告等 2 篇以上,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评价认可或采纳应用。
(5)作为前 3 位完成人,参与制(修)订本领域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行业工法、发展规划等,经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
(6)作为前 3 位完成人,获授权 PCT 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7)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作为前 3 位完成人,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
(8)因本领域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以上表彰。
(9)作为第一完成人,在核心期刊或 SCI、EI 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教材,共计 2 篇(部)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资历年限计算截止到申报当年 12 月 31 日。
第十二条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0〕16 号),在工程技术(工业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符合本评价标准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可参评本领域专业技术职称的技能类职业(工种)编码及名称见附件。
第十三条 以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职称申报的,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数量级。
(二)“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评选出的期刊,不含增刊、专刊、电子期刊。“期刊”主要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 刊号和 CN 刊号的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电子刊物和论文集。
(三)“著作”或“教材”指具有 ISBN 国际标准书号和 CIP数据核字号,在我国境内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年鉴等。
(四)“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五)“四首”产品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首件(套)电子产品”等。
(六)“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
(七)竞赛活动和业绩成果的获奖均指授予个人或项目,以批文或证书为依据,不含授予单位(部门)的相关奖项。
(八)“主持”或“第一完成人”指该项目、课题或业绩成果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课题或业绩成果的全面工作,应排名第 1 位;“主要完成人”指项目、课题或业绩成果的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 3 位。
第十五条 文中第二章各职称层级所列业绩条件,其中工程技术研究设计人员侧重第(1)、(4)、(7)、(8)项,工程技术应用实践人员侧重(2)、(5)、(7)、(8)项,工程技术转化运营服务人员侧重(3)、(6)、(7)、(8)项。
第十六条 国家及省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件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有效期至 2030年 12 月 31 日。原《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工信人〔2020〕160 号)到期后停止执行。
工程领域专业技术工程领域技能类职业(工种)编码及名称
职称系列
4-04-04(GBM40404) 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人员
4-04-05(GBM4040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
4-08-08(GBM40808) 专业化设计服务人员
4-08-10(GBM40810) 生产现场技术工艺人员
4-12-01(GBM41201) 汽车摩托车修理技术服务人员
4-12-03(GBM41203) 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人员
4-12-04(GBM41204) 日用产品修理服务人员
6-04-02(GBM60402) 纺纱人员
6-04-03(GBM60403) 织造人员
6-04-04(GBM60404) 针织人员
6-04-05(GBM60405) 非织造布制造人员
6-04-06(GBM60406) 印染人员
6-05-02(GBM60502)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加工人员工程技术(工业和信息化
6-05-03(GBM60503) 羽绒羽毛加工及其制品制造人员领域)
6-05-04(GBM60504) 鞋帽制作人员
6-07-01(GBM60701) 制浆造纸人员
6-07-02(GBM60702) 纸制品制作人员
6-08-01(GBM60801)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人员
6-10-01(GBM61001) 石油炼制生产人员
6-10-02(GBM61002) 炼焦人员
6-11-01(GBM61101) 化工产品生产通用工艺人员
6-11-02(GBM61102)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人员
6-11-03(GBM61103) 化学肥料生产人员
6-11-05(GBM61105)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人员
6-11-06(GBM61106) 合成树脂生产人员
6-11-07(GBM61107) 合成橡胶生产人员
6-11-08(GBM61108) 专用化学产品生产人员
196-11-10(GBM61110) 日用化学品生产人员
6-12-01(GBM6120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人员
6-13-01(GBM61301) 化学纤维原料制造人员
6-13-02(GBM61302) 化学纤维纺丝及后处理人员
6-14-01(GBM61401) 橡胶制品生产人员
6-14-02(GBM61402) 塑料制品加工人员
6-15-03(GBM61503) 玻璃及玻璃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6-15-04(GBM61504) 玻璃纤维及玻璃增强塑料制品制造人员
6-15-06(GBM61506) 耐火材料制品生产人员
6-15-07(GBM61507) 石墨及炭素制品生产人员
6-15-08(GBM61508) 高岭土、珍珠岩等非金属矿物加工人员
6-16-01(GBM61601) 矿物采选人员
6-16-02(GBM61602)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与储运人员
6-17-01(GBM61701) 炼铁人员
6-17-02(GBM61702) 炼钢人员
6-17-03(GBM61703) 铸铁管人员
6-17-04(GBM61704) 铁合金冶炼人员
6-17-05(GBM61705) 重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6-17-06(GBM61706) 轻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6-17-07(GBM61707) 稀贵金属冶炼人员
6-17-08(GBM61708) 半导体材料制备人员
6-17-09(GBM61709) 金属轧制人员
6-17-10(GBM61710) 硬质合金生产人员
6-18-01(GBM61801) 机械冷加工人员
6-18-02(GBM61802) 机械热加工人员
6-18-03(GBM61803) 机械表面处理加工人员
6-18-04(GBM61804) 工装工具制造加工人员
6-19-01(GBM61901) 五金制品制作装配人员
6-20-01(GBM62001) 通用基础件装配制造人员
6-20-02(GBM62002)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人员
6-20-03(GBM62003)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人员
6-20-04(GBM62004) 材料搬运设备制造人员
6-20-05(GBM62005) 泵、压缩机、阀门及类似机械制造人员
6-20-06(GBM62006) 烘炉、水处理、衡器等设备制造人员
6-20-99(GBM62099) 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人员
206-21-04(GBM62104) 电子专用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6-22-01(GBM62201) 汽车零部件、饰件生产加工人员
6-22-02(GBM62202) 汽车整车制造人员
6-23-03(GBM62303) 航空产品装配、调试人员
6-23-04(GBM62304) 摩托车、自行车制造人员
6-24-01(GBM62401) 电机制造人员
6-24-02(GBM62402)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人员
6-24-03(GBM62403) 电线电缆、光纤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人员
6-24-05(GBM62405)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人员
6-24-07(GBM62407) 照明器具制造人员
6-25-01(GBM62501) 电子元件制造人员
6-25-02(GBM62502) 电子器件制造人员
6-25-04(GBM62504) 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6-27-01(GBM62701) 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人员
6-28-01(GBM62801)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人员
6-30-05(GBM63005) 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
6-31-01(GBM63101)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6-31-03(GBM63003) 检验试验人员
6-31-05(GBM63105) 包装人员
6-31-07(GBM63107) 工业机器人操作运维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