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教练员职称评审重点看能否提高执教、培训或指导对象的运动水平,以及实际取得的工作业绩,不是单纯以论文、资历或奖项数量作为评价依据。
教练员评价核心是执教能力和实际贡献
教练员评价首先围绕实际工作展开,重点考察专业理论、技术创新、执教(培训、指导)成绩、标准制定、发明专利、研究成果及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和业绩。评价强调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实际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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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教练员职称业绩评价
不同类型教练员实行分类评价。专业运动队教练员、业余训练教练员、体育运动学校(重点业余体校)教练员、群众体育教练员,会根据各自岗位特点设置和细化评审条件,不能把某一类教练员的要求直接套到另一类岗位。
例如,专业运动队教练员更直接对应竞技训练和运动成绩,群众体育教练员则对应全民健身活动指导等工作。两者都属于教练员职称评价范围,但具体评价内容会围绕各自实际岗位职责展开。
执教、培训、指导总结可以作为代表性成果参与评审。这意味着教练员的专业成果不只体现在论文上,能够反映本人长期训练、教学、指导成效的总结材料,同样可以用于展示专业能力和实际贡献。
评价还强调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不搞简单量化。实际准备材料时,应围绕本人承担的训练、教学、指导工作,把本人具体职责、实施过程、取得成效和个人作用对应清楚,而不是只堆积材料数量。
用人单位还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全省统一标准的推荐条件。因此,即使符合全省统一评价方向,申报前仍应同步核对所在单位的推荐要求,避免只看省级统一标准而忽略单位推荐环节。
具体到某一职称层级的学历、任职年限和业绩条件,还应继续按照本人申报层级对应的教练员评价标准核对,不能从这些评价方向自行推导出论文篇数、奖项数量或成绩门槛。
文章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体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