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特制定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符合《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教师,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额内,按程序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社会、业内认可原则;知识与能力并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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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教师职称答辩
第二章 组织形式与程序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申报一级、高级教师职称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专家,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从中小学教师职称专家库中抽取。每个测试答辩组由3-7名同行专家组成,设1名组长。
第七条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准备及实施期间,参与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封闭式管理。
第三章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内容及办法
第八条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范围,以现行各学段、各学科的课程标准和教材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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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教师职称答辩
第九条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分为上微型课和答辩两个环节,备课60分钟,上微型课15分钟;答辩5分钟。上课顺序、课题签均采取随机抽签方式确定。答辩命题本着便于直接交流,能够直观反映申报人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学术素养的原则,由同行专家结合申报人学段、学科等情况命题。
第十条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总分实行百分制,其中:上微型课成绩占80%,答辩成绩占20%。
第十一条 任现职以来,获市级模范教师、优秀教师,或在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体系建设中获得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称号的教师,可免于一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任现职以来,获省级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特级教师,或在省级骨干教师体系建设中获得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称号的教师,可免于高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申报正高级职称的教师,均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
第四章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等次及比例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不高于10%,一般等次比例不低于10%。

教师职称测试答辩
第十三条 符合免测试答辩条件的人员,填写免试申请表,直接参加本年度职称评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的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回避等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在职称评审前进行,测试答辩优秀、良好等次及免试人员,可参加本年度职称评审。优秀等次两年内成绩有效,良好等次申报当年成绩有效。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