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小学教师职称哪些人适用?中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和教研机构等都在范围内

陕西中小学教师职称政策的适用范围不只包括普通中小学课堂教师。通知明确,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都属于本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适用范围。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和教研机构均在适用范围内

普通中小学教师属于最直接的适用对象。只要属于在职在岗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就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范围内。

陕西中小学教师职称适用范围

陕西特殊教育教师职称

幼儿园教师同样适用。通知将幼儿园明确列入适用范围,因此不能把“中小学教师职称”简单理解成只针对小学和中学教师。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也属于适用对象。只要在职在岗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就可以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和相应评价标准参加职称评价。

工读学校教师同样被纳入范围。这类学校教师并没有被排除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之外。

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教师也适用。因此,教研员、教师进修学校中的教育教学专业人员也属于本次改革覆盖对象。

此外,通知还使用“其他教育机构”的表述,说明适用范围并不限于前面列举的几类机构,但核心身份条件仍然是教师本人在职在岗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是否适用还要同时看在职在岗和教育教学工作属性

判断是否适用这套职称制度,不能只看所在机构名称,还要看本人是否属于在职在岗教师,以及是否实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陕西幼儿园教师职称

陕西特殊教育教师职称

例如同一教育机构内部,不同人员承担的岗位职责可能不同,是否属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对象,应结合本人实际岗位和工作内容判断。

这项制度覆盖多类基础教育机构,也说明陕西教师职称评价对象不仅包括课堂一线教师,还包括教研、教师培训等教育教学专业人员。

具体申报到哪个层级、使用哪一类评价标准,还要进一步结合本人岗位类型判断。一线教师、教科研机构教师、校级领导分别实行分类评价,乡村教师还有单独评价安排。

文章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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