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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人社局:关于做好2026年全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全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来源:河北人社网 发布时间:2026-06-30 15:30:00冀人社字〔2026〕43 ………

职称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6年全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河北人社网 发布时间:2026-06-30 15:30:00

冀人社字〔2026〕4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各部门(单位),各自主评审单位,中直驻冀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6年全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6年河北职称申报通知

河北职称申报通知

一、时间安排

(一)申报数量核准备案。7月10日前完成高级职称申报数量核准备案工作。

(二)申报推荐。8月20日前完成高级职称申报推荐工作。

(三)资格审核。9月25日前完成高级职称申报材料的资格审核工作。

(四)抽查巡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直主管部门于9月26日至10月15日对各市、省直部门单位、自主评审单位职称申报推荐和高级职称资格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巡查。

(五)材料提交。10月20日前完成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提交工作。

(六)组织评审。各高级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于12月20日前完成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七)评审结果备案。12月30日前完成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备案工作。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组织申报推荐。要按照《河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冀人社发〔2023〕1号)、《河北省职称评审监管实施办法》(冀人社规〔2024〕3号)等规定,组织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

1.明确申报人员范围。在我省(含中直驻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政策规定的技能人才;档案长期在我省各级人才中心存放,在外省、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和农民技术人员;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签订工作协议1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在我省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均可在我省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2.严格控制推荐数量。除评聘结合专业外,现有任职资格人数达到或超过相应岗位设置数120%的单位,原则上不再组织申报,如有退休或调离的可采取退二进一的方式进行申报。

3.准确填写申报信息。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对照申报条件和申报系统填报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写申报信息,确保填报信息前后的职称名称、专业、层级一致,扫描上传的附件、相关佐证材料清晰准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进行申报推荐。自由职业者可由人事代理机构等进行申报推荐。申报人员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严格申报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按照公开述职(考核答辩)、考核评议、量化赋分、综合排序、集体研究等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对确定的推荐人选在单位进行公示;要认真核对申报材料,确保真实、准确、规范、完整;并协助做好本单位申报人员网上申报材料的提交工作。人事代理机构对通过本机构进行申报的人员履行推荐、审核、公示等程序。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职称申报管理权限逐级上报。自主评审单位可根据需要优化推荐程序。

2026年河北职称申报通知

26年河北职称申报

(二)做好资格审核。承担资格审核工作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采取封闭管理的方式,组织专门人员,按照申报条件和有关政策,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申报要求的,要说明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退回;对于材料需要补充完善的,要一次性告知;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等违规申报的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在审核过程中要加强对材料填写规范性的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填报单位名称规范、申报人员身份准确、申报专业前后一致、填报信息和上传附件内容相同、佐证材料完整有效。

(三)做好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精心准备,周密部署,认真负责的组织实施职称评审工作。

1.调整评委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对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人员进行适当调整,要注重遴选专业技术水平高、贴近科研生产一线、业内公认的专家进入专家库,确保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要从京津遴选高水平的行业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进入职称评审专家库,各行业部门高级职称评委会要持续增加京津专家评委的占比,自主评审单位、中级职称评委会要注重从京津遴选专家参加职称评审,加大职称评审工作京津冀协同力度。

2.做好复核分组工作。各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明确专人负责,选择封闭场地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查审核。根据整体申报情况和评审工作总体安排,按明细专业对申报人员进行合理分组,对所有材料进行归类梳理,逐一比对核实,确保申报人员数量、评审专业、申报明细专业准确。

3.制定方案抽取评委。要根据申报人员总体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明确时间、地点、评委数量、参评人员情况、工作流程等相关内容。抽取评委时,要在去年的基础上对评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不少于1/3的调整,已连续三年担任同一评委会的评委,不得抽取。

4.组织实施评审工作。评审工作要实行封闭管理,按照召开预备会、组织培训、审阅材料、组织答辩、量化赋分、民主评议、投票表决等步骤组织实施。要规范流程,严格标准,创新评价方式方法,合理安排答辩内容,认真落实回避、巡查、公示、举报核查和违纪违规行为惩戒等制度,畅通咨询、投诉渠道,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5.严把评审质量关。要严格按照申报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根据参评人员承担的实际工作,注重考核品德、专业能力、工作实绩,合理增加工作绩效、创新成果、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评价指标的权重。要提高职称评审质量,从严控制职称评审通过比例,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原则上控制在90%左右,对于单独分组评审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结合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可适当提高通过率。

6.落实备案制度要求。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及时对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会议纪要,对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关注回应,妥善处理。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评审结果纸质原件(加盖印章)和扫描电子版报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有关政策把握

(一)关于申报人员退休年龄。评聘结合专业申报人员退休年龄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31日;非评聘结合专业的申报人员退休年龄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

(二)推荐数量核准备案流程。高级职称申报推荐数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报各市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自主评审单位的推荐数量核准备案表单列)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中级职称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核准备案。 

(三)关于新增专业职称申报。工程系列新增设空天信息应用技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委会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食品药品工程专业中新增加生物制造明细专业;智能制造工程专业中新增加数据标注明细专业。要严格按照适用范围、基本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业绩成果条件等组织开展申报推荐或转评工作。

26年河北职称申报

26年河北职称申报通知

(四)关于建筑工程专业中城乡规划职称评审职能和专业调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已划转至省自然资源厅,原建筑工程评审专业中的城乡规划明细专业评审职能调整到省自然资源厅。调整后的城乡规划明细专业并入国土工程评审专业的国土空间规划明细专业。原取得建筑工程评审专业中城乡规划明细专业职称的人员在申报上一层级职称时,如选择申报建筑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可选择相近或相似专业申报。如选择申报国土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可选择国土空间规划明细专业申报,申报时可按照现有的建筑工程评审专业中的城乡规划明细专业评审条件进行申报评审,也可以按照国土工程专业评审条件进行申报评审,申报时无需转评,可直接申请评审上一层级职称。

(五)关于首次考核认定的学历条件。首次参加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层级职称考核认定,对学历条件要求,参照《关于印发<河北省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冀职改办〔2023〕18号)执行,认定专业的评审条件对专业学历有要求的,需要满足专业学历条件后认定职称专业;认定专业的评审条件对专业学历没有要求的,以从事专业认定职称专业。技能人才认定初级职称参照执行。

(六)关于“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问题。通过“双定向”政策取得的职称限定在基层有效。卫生专业通过“双定向”取得职称人员流动到县级(含县)以上单位的,其职称须按县级(含县)以上职称申报评审条件重新申报评审,对实践技能考试成绩不做要求。通过任教满25年乡村教师政策评审取得职称人员,在申报上一层级中小学教师职称正常评审时,需先参加现层级中小学教师正常评审并取得职称。

(七)关于委托评审方式填写。自主评审单位的主系列职称委托其他自主评审单位进行评审,或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套评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方式应填写自主评审。

(八)关于抗疫一线人员职称政策。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62号)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函〔2023〕11号)精神,加大工作推进力度。鼓励抗疫一线人员参加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实践技能考试。

(九)关于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推荐。推荐数量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统筹,不得突破统筹范围、突破岗位设置数量。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推荐工作要坚持向教育教学一线倾斜,各单位上报的推荐人员中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教研及其他机构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及其他机构正副职)的占比不得超过30%。

(十)关于任教满25年乡村教师推荐。严格按照推荐指标进行申报,并根据任教满25年乡村教师的总量情况、符合条件人员情况、具体分布情况、即将退休人员情况等统筹向所属县(市、区)分解推荐指标。推荐工作要坚持向业绩突出、任职时间较长、临近退休的教师倾斜。

(十一)关于职称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评委会组建单位要结合职责分工和承担任务的实际情况,围绕提升评审质量,加强评审管理,做好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工作。行业评审委员会重点从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专业评价、程序步骤、结果反馈等方面进行评估。自主评审单位重点从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职称申报、资格审核、公示推荐、评委会组建、量化赋分标准、结果反馈等进行评估。

(十二)关于抽查巡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直部门单位、各自主评审单位要加大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工作全链条、全覆盖的监督指导力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申报推荐、申报材料、组织评审等进行抽查巡查,对指出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四、有关要求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时间表、路线图、操作流程,确保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平稳有序进行。要落实诚信承诺制度和“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加大重点人群、单位、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纪违规申报评审、学术造假行为。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协助申报人员完成网上申报材料提交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畅通咨询渠道,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共同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本通知未明确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职称推荐数量备案(汇总)表.doc

2.自主评审单位职称推荐数量备案表.doc

3.2026年任教满25年乡村教师申报数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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